問題詳情

7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後,應於核准後多久時間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5502
統計:A(548),B(58),C(58),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契稅條例第二條、土登、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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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何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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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農發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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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9 條       ...

【用戶】Jing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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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9 條       ...

【用戶】Aasta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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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

【用戶】orz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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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稅細 第 59 條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土稅法  第 39-2 條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3.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