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 pa】評論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二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 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 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 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 測驗。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 、社會科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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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領導、特殊才能: 各款規定 學術、藝術、創造: 各款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