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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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判例之法律效力: 1.判例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1)判例之選編程序,係經由最高法院內部民、刑庭法官會議決議所決定,其程序不若立法院所三讀通過之法律具備民主正當性,理論上不應使之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 (2)最高法院之判決或裁定,除針對具體個案及廢棄原判決之發回或發交之事件,下級法院受其羈束者外,最高法院之法律意見,下級法院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原無固守遵從之義務。 (3)釋字第374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顯然實務就判例之定位係「視同命令」,則判例當然無法律上拘束力可言。 2.判例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1)經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