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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鑑識規範第 25 點規定: 二十五、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 (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 (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 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均應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 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