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無人承認之繼承,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報明債權,是否仍可行使其權利?
(A)完全不得行使
(B)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C)僅得就賸餘遺產之半數行使
(D)仍得就全部遺產行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8066
統計:A(76),B(643),C(13),D(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留分、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遺產分割

用户評論

楊茱蓉】評論

第 1181 條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第 1182 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第 1183 條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第 1184 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第 1185 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洪小修】評論

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