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有關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益之第三人對債務人不得直接請求履行
(B)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C)債務人不得援引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D)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僅得作為買賣契約之附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1322
統計:A(12),B(509),C(58),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的法源依據是??

【用戶】郭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不一定就是買賣的附款!!第三人利益契約,並非是獨立的契約類型,而是於任何契約均得為此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可稱之為契約之「附款」 。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的法源依據是??

【用戶】郭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不一定就是買賣的附款!!第三人利益契約,並非是獨立的契約類型,而是於任何契約均得為此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可稱之為契約之「附款」 。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的法源依據是??

【用戶】郭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不一定就是買賣的附款!!第三人利益契約,並非是獨立的契約類型,而是於任何契約均得為此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可稱之為契約之「附款」 。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的法源依據是??

【用戶】郭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不一定就是買賣的附款!!第三人利益契約,並非是獨立的契約類型,而是於任何契約均得為此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可稱之為契約之「附款」 。

【用戶】Yi Zo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看完整詳解

【用戶】郭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不一定就是買賣的附款!!第三人利益契約,並非是獨立的契約類型,而是於任何契約均得為此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可稱之為契約之「附款」 。

【用戶】王熊熊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B)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用戶】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D)第三人利益契約,→為 契約之附款→非 獨立的契約類型,於任何契約 均 得 為 第三人利益 之約定。ex離婚協議 約定 將某財產 移轉給 第三人,並 使 該第三人 對義務人 有 直接給付請求權。資料取自此

【用戶】郭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不一定就是買賣的附款!!第三人利益契約,並非是獨立的契約類型,而是於任何契約均得為此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可稱之為契約之「附款」 。

【用戶】王熊熊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A)(B)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用戶】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摩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D)第三人利益契約,→為 契約之附款→非 獨立的契約類型,於任何契約 均 得 為 第三人利益 之約定。ex離婚協議 約定 將某財產 移轉給 第三人,並 使 該第三人 對義務人 有 直接給付請求權。資料取自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