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eng-long Sh】評論
第 67 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亦同。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第 67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