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玉婷】評論
98年修法成3年一次,之前是2年一次
【Angus Chen】評論
要特別注意施行細則未一併修正,現在看到的施行細則還是兩年評鑑一次,看題目一定要注意哦
【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100.05.16)第 3 條 本部應對前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及對象如下: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 學務輔導、實習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 。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 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三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法規已改~~~~~~~~~~
【Kai】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