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海無涯,有心人】評論
第十八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銘_Ming】評論
這條很讚123 321 24-96一年二次吊扣三個月三年吊二再一次 吊銷2400-9600(改引擎、底盤) 鑰匙-舊了個人記憶法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陳桓】評論
第十八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