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 Nai-Yu】評論
被害人沒死是因為鄰居的送醫,與甲電召救護車無關,但甲已電召救護車可以認定他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是所謂的準中止犯,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Vladimir Puti】評論
為鼓勵犯人及時醒悟,所以是"應"減輕其刑沒錯。
【天羽】評論
在中止未遂的條文中: 重點有二, 一是行為人自發性的放棄行為的繼續發生(就是刀子停在半空中不殺了); 二是行為完成後設法防止結果發生(例殺了以後趕快叫救護車送醫), 而且結果也未發生(被殺者沒死; 死了就叫已遂了) . 條文中並沒有在載明設法防止發生與結果未發生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例如行為人真的有叫救護車, 但救護車沒來, 反而是因為鄰居送醫才得救)....個人認為, 這條法律要不就是當初立法未深究 要不就是單純對行為人的犯意中止作比較擴張規範 不要求犯意中止與未遂結果之必要因果關係....不過..單純就行為人犯意中止這一點來看..這立意是良善的..
【You Tsai Chen】評論
請問五樓高手所提出中止犯成立四大要件必須完全成立還是只需要成立一個也算是中止犯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