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凱翔】評論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二、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三、 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第 五 條 前條第三款所定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規劃適當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及其他教育安置場所。二、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三、 建置心理評量人員。四、 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五、 發展鑑定及評量工具。六、 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專業知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