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油】評論
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23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taro】評論
教師也可以!
【黃俞蓁】評論
104新北市教甄-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第40題(D)40.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的規定,重新鑑定應提出需要重新鑑定 之原因,並且要檢附相關資料,以做為鑑輔會決定是否需重新鑑定之參考依據。請 問下列非必需檢附的資料? (A) 原本的優勢能力改變的資料 (B) 原本的障礙情形改變的資料 (C) 該年度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D) 重新智力評量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