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靜雯】評論
甲以自己名義 而不是以其父名義...所以是無權處分...而不是無權代理吧....所以是 民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黃俊】評論
無權處分:以自己名義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承認前效力未定 承認後有效 如:出賣他人的物品:買賣契約有效(債權),東西拿不出來是無效(物權) 無權代理:以他人名義(所以稱作代理)
【Ula Hung】評論
我想……本題還要涉及民法886 質權善意取得由於本案中丙乃明知故不考慮886之適用
【BASEDIO】評論
6月1日甲寄放1台自行車於乙處。6月3日乙以甲之名義讓售該自行車予丙,並交付之。6月5日乙才告知甲該事,試問6月4日當天,乙丙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 注意 ! 這是屬於「無權代理」而非屬於「無權處分」喔 ! ]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解析 :一、乙以「甲之名義」(他人名義)出售自行車予丙,構成「無權代理」,按<民法第170條第一項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所以,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二、以「他人名義」為之,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