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評論
1F最佳解錯了,我國沒有什麼公訴罪,那叫「非告訴乃論罪」。
【儒】評論
【告訴乃論】 http://goo.gl/Vennl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不論被害人是否告訴,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卓萱】評論
不是還有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嗎...
【盧妍蓁】評論
下列關於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B)只要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即不成立本罪 (C)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D)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24736答案:BA:抽象危險犯的意思B.依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10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