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赫】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chocolate011】評論
(A)憲121(B)憲118
【vivi】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