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ers Cheng】評論
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得提出擔保者,亦同。
【張維之】評論
懂了。
【油畫大濕】評論
立法者終究是要立這種法才行 畢竟該還錢是要還~民法144已經是道德層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