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紅紅】評論
* 1870年「初等教育方案」=【福斯特法案】, 確定幼兒學校為國家教育制度中初等教育的一部分,招收 5-7歲幼兒,制定5歲以上幼兒要接受【義務】教育, 口號為「我們必須教育我們新主人」。 *1944年【波特教育改革法案】,幼教分為二個階段:(1)保育學校2-5歲(2)幼兒學校5-7歲,屬【義務】教育*1972年英國政府採用1967年英國研究委員會發表的【卜勞登報告 書】,大量投資經費於幼教。
【Abbie Yang】評論
補充:(C)英國1967卜勞敦報告書---積極的差別待遇,教育優先區http://lms.ctl.cyut.edu.tw/9563710/doc/81907
【趙美娟】評論
瓦那特報告書:特教推展到嬰兒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