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以下何種民事紛爭事件,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A)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紛爭事件
(B)本於票據請求一百萬元票款的事件
(C)請求給付貨款一千萬元,經雙方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D)夫妻請求裁判離婚的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0476
統計:A(7),B(7),C(26),D(116),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家事事件法 第52條 (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