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以下何種民事紛爭事件,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A)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紛爭事件
(B)本於票據請求一百萬元票款的事件
(C)請求給付貨款一千萬元,經雙方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D)夫妻請求裁判離婚的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0476
統計:A(7),B(7),C(26),D(116),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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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52條 (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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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23條 (強制調解原則)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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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3條 (家事事件分類標準)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一、撤銷婚姻事件。二、離婚事件。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