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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50條 (院長)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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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三審法院院長:指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二、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四、三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五、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 六、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七、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八、特任人員: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司法院秘書長。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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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0 條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