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08條 (檢察官之互助)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
法院組織法 第109條 (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及法警之互助)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第3點通譯、庭務員於法庭事務均應相互協助,並就審判長、法官、書記官 指揮辦理事項儘速處理,不得藉詞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