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anchu Lai】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公保字第 029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7)公保字第 1188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20007441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案件審議規則)
【Sue Su】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III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條 (權益救濟)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