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5條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
【歐歐】評論
至考選部歷年考畢試題查詢,原本答案為C,似乎沒有更改答案的紀錄,會不會是應該由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來判斷?不過第 1 款也算因公死亡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