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 1 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 1、甲 2、甲 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有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 1、甲 2 及甲 3 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 1 及甲 2 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 3 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 分)
【題組】⑴如果您是甲 1 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6232
統計:A(10),B(301),C(345),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銓-應考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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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lakkuma】評論

本題答案應由(C)3年改為(B)2年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