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各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評鑑,應至少每幾年辦理一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不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9491
統計:A(28),B(83),C(1312),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聽力損失程度的分類標準、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法第27條

用户評論

【用戶】廖評彬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同意樓上,題目問的是施行細則 ,所以應該還是維持答案(B)兩年!!

【用戶】Hsin Hui Wa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施行細則已經沒有針對這個進行說明囉!!剩下特殊教育法有說唷~47條是3年唷!

【用戶】阿萱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