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關於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屬之?
(A)公立醫院醫師
(B)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委員
(C)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人
(D)行政院政務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3484
統計:A(7485),B(811),C(965),D(416),E(0)

用户評論

我是小安】評論

刑法上所稱授權公務員:ex.公立醫院、國營企業的人員是否為公務員,視其是否有受到政府採購法拘束,如果有受到政府採購法拘束,他的所為就是行使公權力,就跟公共事務有關,他就是公務員!

小袋】評論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