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Inspiration】評論
原來有新釋字啦~我以為同性婚姻還在爭議中~~感謝各位用心的摩友~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釋字 748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Yami妞】評論
立法可以自由,但請兩年內完成,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同性戀可直接登記結婚n大法官認為現行狀態違憲,但要給立法者一點時間研議,可是又不能因為立法延宕導致違憲之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選擇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在可以使同性別之二人婚姻自由受平等保護情況下,由立法者自由決定。nn若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