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 Hota】評論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SHIN-CHAN】評論
民國107年12月5日修正,郵政法第46條「刪除」。
【肉包】評論
郵政法第46條已被刪除
【VC】評論
請問法條刪除之後該如何適用呢?假設有人違反罰則,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負責執行?但是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曉月】評論
郵政法20-100萬罰鍰『通知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按次連續處罰』2-10萬元罰鍰『限其改正』『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