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駿】評論
第一百九十六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租用人預付 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不予退還。一、違反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契約規定者。二、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
【WEI】評論
用常理想違反房租租約 訂金也沒退還
【陳德蔓】評論
已告知「從事非法行為」故以明顯提示
【宣宣~】評論
做壞事要懲罰所以不還(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