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玲】評論
列舉:法律有提到的例子或情形才算數。例示:則是除了法規提到的之外,可能還涵括了其他情形(因為範圍太多了,所以法規無法一一舉例出來)。
【Wabing Wan】評論
這題好奇怪那環境權(世界公權)不在憲法本文增修條文上就沒這權力?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如平等權 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係列示如遭販賣,有購買的幫忙複製貼到下方。新機制,就算設定不販賣,讚數過4x會強制開啟販賣。
【Jerry】評論
我國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折衷式即兼採 :1.列舉式:(1)消極權利:平等權、自由權 (憲法第7~14條)(2)積極權利:受益權 (憲法第15、16、21條)(3)主動權利:參政權 (憲法第17、18條)(4)被動權利: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之基本義務 (憲法第19~21條)2.概括式: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其他自由及權利接受保障(憲法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