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千惠】評論
我的見解:應該是不能"歧視"
【§罪_月】評論
為什麼只有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被拒絕,那些緩刑犯明明有犯罪為什麼不禁止?
【chucy】評論
釋字第 584 號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那以這個釋字來說,"平等原則"是來自和誰做比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