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 Shine Wu】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Marcus Sun】評論
訴願:30天,行政訴訟:60天(或2個月)
【余若涵】評論
整理~總統.副總統-30日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35)立委-3個月前;解散立院-60日內(憲增修4+選罷法39)公職人員:10日前(選罷法39)
【黃俊】評論
口訣:馬總統-28天-30日前立委:3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