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係規定於大學法第幾條?
(A)第一條
(B)第二條
(C)第三條
(D)第四條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9823
統計:A(244),B(79),C(41),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學法

用户評論

Emily Hsu】評論

第1  條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第2  條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第3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第4  條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