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u Shan Chan】評論
溝通特權:是一個法律概念,保護案主在破壞隱私承諾的法律程序中,免於被強迫性揭露。換言之,治療師在法庭上可以拒絕回答問題,或拒絕在法庭上引述案主資料。保密和特權溝通都屬於案主的權利。溝通特權的法律概念不適用於團體諮商、婚姻諮商、家庭治療或兒童青少年治療中 知後同意權:實施測驗或評量之前,諮商師應告知當事人測驗與評量的性質、目的及結果的運用,尊重其自主決定權。預警責任: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諮商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a684s351】評論
溝通特權是當法院發傳票給個案,並要求輔導老師給將有關訴訟之事傳遞給法官。此時個案可以提出溝通特權,要求不將諮商內容洩漏。此時若輔導人員接收到傳票,可以替個案主張溝通特權,不將晤談內容洩漏。但是不洩漏諮商內容應該是保密原則,和溝通特權應該沒有關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