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6.體育課時,因某學生多次服裝不整,態度散漫,教師命他慢跑操場一周;但該生誤聽為必須跑到教師命其停止為止,而教師上課後未再注意該生情況,致該生因跑步過久而暈倒。若家長提出告訴,教師應負有哪些法律責任?
(A)過失傷害罪
(B)公然侮辱罪
(C)毀損器物罪
(D)恐嚇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95371
統計:A(16342),B(40),C(9),D(26),E(1)
用户評論
【用戶】Nic Hu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那如果教師請學生擦黑板,但該生誤聽為必須跑操場到教師命其停止為止,而教師上課後未再注意該生情況,致該生因跑步過久而暈倒。這樣也算是過失傷害嗎?
【用戶】書真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樓上的問題,老師的責任應該在「上課後未再注意該生情況」吧! 老師不用為學生的誤會負責,但上他的課卻說沒注意到他身體出狀況,則不行。
【用戶】柳宗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所謂過失,係指刑法第14條行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依提示,老師命學生跑操場一週,學生誤為跑至命令停止為止,終至學生暈倒。由行為人主觀判斷,教師不具備以體能訓練致使其體力不支暈倒之故意,故非故意犯;客觀判斷,學生體力不支而暈倒之結果,肇因其持續慢跑未停止休息,而該生進行跑步之原因係老師所命令之,且體育課中教師與學生應屬特別權利義務關係,任課中之教師猶應注意學生之安全。案例中,持續跑步造成體力流失而暈厥一事,教師雖無故意致使該生體力耗盡而暈倒,但對課堂中學生活動內容、活動事項本有注意之義務,惟該生卻不停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