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m】評論
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小新老師】評論
殘障那些都可以暫緩,只是智力重度障礙暫緩也沒用。
【Mi Jie】評論
108/04/17強迫條例已修正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此題選項已不符合條例所規範,建議刪除!
【皇冠會掉】評論
108/04/17強迫條例修正後修法後已無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