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電鍋】評論
第二十二條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inlu701014】評論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2條: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Rmi】評論
第二十二條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