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Wang】評論
技術規則#26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torerotw】評論
A & B 參照《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4條:比較、分析勘估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