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宜文】評論
民法第607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民法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通常事變責任"指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例如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履行障礙.民法因立法政策考量,針對特定契約關係之債務人,特別加重其注意義務,其一為民法第606及607條"特定場所主人之寄託責任";其二為民法第634及354條"貨物及旅客運送人之運送責任".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物品之毀損、喪失,所負之責任: 通常事變責任 2.貴重物品之毀損、喪失之責任: 需經事前報明
【盧妍蓁】評論
旅店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應負何種責任? (A)過失責任(B)重大過失責任(C)不可抗力責任(D)事變責任- 9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答案:D此題為(一般事變責任),也就是說無過失責任 物品的毀損 無過失也要負責 但非 (絕對事變責任)不可抗力也要負責 如:天災.地震.不用負責(1)責任分三種:故意責任:要故意行為才處罰,像毁損罪,過失毁損不會罰過失責任:過失行為也會處罰,像侵權行為,過失也罰事變責任:無過失也會處罰(2)事變責任又分二種:不可抗力責任:如天災造成,也要負責通常事變責任:指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而仍不免發生(3)民法內有二種通常事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