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媽媽】評論
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671條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673條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第682條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 ...
【孤燈人】評論
(B)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