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合夥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得以信用為出資
(B)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C)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的同意,合夥人得將自己之股份移轉給第三人
(D)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9942
統計:A(69),B(19),C(439),D(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881條

用户評論

【用戶】Sai W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683 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的條文依據?

【用戶】WinMax Lin W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用戶】黃依依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 667第1項B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