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芳】評論
大陸配偶申請來臺,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等4 個循序之階段
【ChuMi Je】評論
以團聚申請入台→許可入台後申請依親居留→四年後申請長期居留→兩年後申請定居都要183日
【Yong Cheng Hu】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Bao】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