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正式教師榜首榜上有】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三條第 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 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 時性之損傷而顯現動作及 姿勢發展問題,或伴隨感 覺、知覺、認知、溝通、學 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 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 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一、本條新增。 二 、腦 性 麻 痺 ( CEREBRAL PALSY)簡稱 CP,主要係 腦部在發育未成熟前, 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 性之腦部神經損傷,顯 現出以肢體運動功能障 礙為主,可能伴隨視 覺、聽覺、語言溝通及 智能與學習發展之多重 性障礙。因此,現行腦 性麻痺學生,多被鑑定 為肢體障礙或多重障 礙,以提供所需之特教 服務。惟腦性麻痺雖顯 現...
【ティン】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20902 §7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7-1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nnnnnnnnnnnnnnnnnn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