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12 條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用戶】Lupin(感謝阿-10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如果該教師是帶職帶薪去全時進修(例如讀研究所,花了兩年),那他研究所畢業後有義務在原學校服務四年,這四年因為是義務,所以不能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除非有後列之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