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及「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簡稱 IEP),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校內任何一位身心障礙學生 IEP 之訂定負責人為該校之特教教師
(B)轉銜服務中的生活就業亦為 IEP 內容之一
(C)發展遲緩兒童一旦經鑑定後確定為遲緩者,則不管安置在教育、醫療、或社政單位則皆須為其擬定 IEP
(D)身心障礙學生本身不得參與擬訂 IEP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1),D(0),E(0)

用户評論

王乃文】評論

特教法第28條(個別化教育計畫)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