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5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
(B)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退還押標金。
(D)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採購法第58條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5263
統計:A(20),B(11),C(17),D(115),E(0)

用户評論

Mefy】評論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Alvin Lin】評論

(A) 押保辦法第30條: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B)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C)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