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 wei】評論
六歲以下
【Yasmine Wu】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