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ensue】評論
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Taickbin Chi】評論
補償請求權: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補償金請求權:收到通知之日起,5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