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救濟性支出,其經費應優先編列?
(A)國民就業
(B)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發展
(C)中小型經濟事業之生存與發展
(D)兒童福利政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4457
統計:A(5367),B(594),C(686),D(8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優先編列預算

用户評論

江若語】評論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給 Peter Chung 我覺得主要題目問的是「救濟性」支出,所以在適切性上,「民族意願」(這裡應該指原住民)答案選擇上會排比較後面個人淺見,請高手指教

derek801204】評論

國民就業屬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救濟性支出,其經費應優先編列。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