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那一項是雇主需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A)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B)勞工對於雇主家屬有重大侮辱
(C)勞工故意洩漏雇主營業上之秘密
(D)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787
統計:A(317),B(7),C(5),D(9),E(0)

用户評論

吳育銓】評論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評論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