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宏竹】評論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尼諾米】評論
25年或(70制)
【@@】評論
15年+55歲25年10年+60歲54條(強制退休):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